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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于2007年12月中旬通過的能源法案(H.R.6),將推行新的可再生燃料標準。
該法案除了提高綜合汽車燃料經濟性(CAFE)標準,到2020年CAFE達平均值35英里/加侖外,也涉及提高可再生燃料標準(RFS);運輸電氣化;提高設施和照明標準;建筑和工業節能;政府和公用設施節能;支持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力發電能源技術研究,和運輸與電力的能量貯存研究;研究、開發和驗證碳捕集與封存;電網現代化;以及其他各種措施。
可再生燃料標準(RFS):
該法案列出4種主要的可再生燃料:常規生物燃料,指由谷物淀粉生產的乙醇;纖維素生物燃料;生物質基柴油(包括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以及其他先進生物燃料。
根據這項法案,可再生燃料標準(RFS)將要求將產量提高到2022年360億加侖。其中,谷物乙醇生產被限定在2015年的150億加侖/年;其余預計將由“先進生物燃料”提供,其大部分為纖維素生物燃料。到該標準的終止年(2022年),纖維素生物燃料將貢獻160億加侖,將超過谷物乙醇150億加侖。
該法案賦予zui小的生命循環周期溫室氣體排放改進,由2005年銷售的汽油或柴油(無論是否被替代)生命循環周期排放基準來度量。zui小的溫室氣體(GHG)排放改進為20%;在生命循環周期溫室氣體排放中,生物基柴油必須達到GHG排放改進50%,纖維素生物燃料必須達到GHG排放改進60%。
該法案定義“先進生物燃料”為可再生燃料,而不是從谷物淀粉生產的乙醇。它們包括:
1.由纖維素、半纖維素和木質素生產的乙醇;
2.由糖類而不是由谷物淀粉生產的乙醇;
3.由廢棄材料,包括植物剩余物生產的乙醇;
4.通過有機材料轉化而生產的丁醇或其他醇類;
5.生物質基柴油;
6.通過可再生的生物質轉化而生產的生物氣體(包括埋地氣體和污水廢物處理產生的氣體);
7.從纖維素生物質生產的其他燃料。
RFS為環保局(EPA)進行管理確證提供了重要依據。例如,如果纖維素生物燃料的生產量低于RFS要求的數量時,則管理局便于使標準適時加以調整。
該法案需多方協同進行實施。法案需對可能使用85%乙醇(E85)驅動的靈活燃料汽車燃料效率的優化進行測定。也需研究生物柴油調合物(B5,B10,B20,B30andB100)對發動機和發動機系統性能與耐用性的影響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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