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局計測所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收費停征暫行辦法
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財稅(2017)20號)以及《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取消或停征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決定的通知》(國質檢財函(2017)140號)的要求,上海市浦東新區計量質量檢測所(以下簡稱“我所”)為切實推動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方落實主體責任,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現將停征計量強制檢定收費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和停征范圍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所停征強制檢定收費。
二、執行時間以前的業務辦理
4月1日前已經辦理的強制檢定業務及送檢用戶尚未繳費的,應按規定足額征收,我所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三、強制檢定受理對象和范圍
1.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的受理對象:
(1)注冊或登記在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并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法人、其他組織;
(2)在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的合法營業場所中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2.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受理范圍:
(1)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行政監測、司法鑒定方面的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1. 行政監測用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提供執行行政監測任務的有關憑證,包括合同、任務委托書等可以證明計量器具用途的類似憑證的復印件。2.司法鑒定用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提供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的復印件。
(2)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zui高計量標準(應提供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
四、強檢工作具體辦理規定:
1.送檢單位在送檢強制檢定器具前,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申請、確認表”或到我所收發大廳領取紙質版/電子版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申請、確認表”,在“申請、確認表”上填寫相關強檢器具信息后打印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報送我所業務發展部審核,同時遞交電子版“申請、確認表”(申請強檢時,申請單位應提供載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的證件復印件(含網頁查詢打印件)并蓋公章,個人客戶應提供復印件以便核查)。
2.經審核通過后由我所業務發展部加蓋業務公章,雙方各執一份,然后送檢單位持“申請、確認表”到我所辦理強制檢定相關業務,一律免檢定費;
3.對于未持有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申請、確認表”(加蓋印章)的客戶送檢器具,我所將不予受理強制檢定相關業務;
4.強制檢定目錄上的計量器具,原則上由被檢單位送至我所收發大廳。
5.需現場檢定的,被檢單位需提前15個工作日我所業務發展部,我所業務發展部根據先后順序及時安排時間到現場檢定。
6.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強制檢定的,被檢單位應提供符合計量檢定環境條件的場所,并事先把需要強檢的計量器具集中在檢定場所。大于1t的衡器強檢,檢定工作所需的標準砝碼由被檢單位負責運輸。
7.因不可抗拒原因(如標準器出現故障)造成我所不能實施強制檢定的,我所會及時告知送檢單位,送檢單位可向上級法定技術機構提出強檢申請。
8.我所強制檢定*范圍和能力見附件2:“上海市浦東新區計量質量檢測所開展強制檢定目錄”,如超出*的檢定范圍和能力,送檢單位可向上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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