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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溫恒濕實驗箱在測試期間遇到狀況怎樣處理
閱讀:676 發布時間:2022-7-27恒溫恒濕實驗箱 中綴的處置在 GJB 150 中有明白規則,它將實驗中綴分為三種狀況思索,即容差范圍內的中綴、欠實驗條件中綴和過實驗條件中綴,不同的狀況有不同的處置辦法。對容差范圍內的中綴,當中綴期間實驗條件沒有超出允許誤差范圍時,中綴時間應作為總實驗時間的一局部;對欠實驗條件的中綴,當實驗條件低于允許誤差,應從低于實驗條件的點重新到達預先規則的實驗條件,恢復實驗,不斷停止到完成預定的實驗周期;對過實驗樣品重做,假如過實驗條件不會直接形成影響實驗條件中綴處置,假如以后實驗中呈現實驗樣品失效,則應以為此實驗結果無效。 在實踐工作中,我們對因實驗樣品的毛病惹起的實驗中綴,采用待實驗樣品修復后重新實驗的辦法;關于因實驗設備的緣由 ( 如忽然停水、停電、設備毛病等 ) 而惹起的實驗中綴,假如中綴時間不是很長 (2 小時以內 ) ,我們通常依照 GJB 150 中規則的欠實驗條件中綴停止處置,假如時間過長 , 這項實驗必需重做。之所以這樣應用實驗中綴處置的規則,是由實驗樣品溫度穩定的規則來決議的。
溫度實驗中有關實驗溫度下的持續時間確實定常以實驗樣品在該溫度下到達溫度穩定為準。由于產品構造和資料以及實驗設備才能的不同,不同產品在同一溫度下到達溫度穩定的時間是不同的。當把實驗樣品的外表被加熱量 ( 或冷卻 ) ,然后逐步傳到實驗樣品內部。這樣一個導熱過程是一個穩定導熱過程,實驗樣品內部溫度到達熱均衡要比實驗樣品外表到達熱均衡的時間存在一個時滯,這個時滯就是溫度穩定時間。對無法丈量溫度穩定的實驗樣品規則了所需最短時間,即在不工作狀態下,無法丈量時,溫度穩定最短時間為 3 小時,在工作狀態下,溫度穩定最短時間為 2 小時,在實踐工作中,我們就以 2 小時當作溫度穩定時間。當實驗樣品到達溫度穩定后,假如實驗樣品四周溫度忽然變化時,處于熱均衡狀態下的實驗樣品也相應地存在一個時滯,即在時間很短的狀況下,實驗樣品內部的溫度不至于有太大的變化。
在實驗過程中,假如遇到忽然停水、停電或實驗設備毛病的狀況,我們首先應密閉實驗箱門,由于實驗設備忽然中止運轉時,只需密閉箱門,實驗箱門的溫度不會急劇地變化,在時間很短的狀況下,實驗樣品內部的溫度也不會有太大的變化;然后,肯定這次中綴能否對實驗樣品形成影響,假如對實驗樣品沒有形成影響,并且實驗設備可以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工作,我們就能夠依照 GJB 150 所規則的欠實驗條件中綴的處置辦法繼續停止實驗,除非實驗的中綴對實驗樣品形成了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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