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巨貿儀器(北京)有限公司>>技術文章>>恒溫恒濕箱的可重復性原則
其環境試驗設備行業中所提供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是由國家計量檢定部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所制定的檢定規程檢定合格后提供保障的。因此必須要求環境試驗設備是能夠滿足于檢定規程中的各項技術指標以及精度指標所規范的要求,而且在使用時間上是要不超過檢定周期所規定的時限要求。如果使用很普遍的電動振動臺除了需要滿足激振力、頻率范圍、負載能力等技術指標外,還必須滿足于檢定規程中所規定的橫向振動比、臺面加速度均勻性以及諧波失真度等精度指標要求,且每次檢定后的使用周期應為二年,超過二年就必須再一次的重新檢定直到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恒溫恒濕箱環境試驗設備可能用于同一類型產品的多次試驗,然而一臺被測試的工程產品也可能會在不同的環境試驗設備中來進行試驗,為了確保同一臺產品在同一試驗規范所規定的環境試驗條件下所得試驗結果的可比較性,就必須要求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是具備可重復性的。那就是說環境試驗設備施用于被試驗產品的應力水平(如熱應力、振動應力、電應力等)對于同一試驗規范的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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