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價格區間 | 2萬-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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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環保 |
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程序
一、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組織開展的危險廢物鑒別工作。
二、中心職責
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負責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組織專家對《固體廢物危險屬性鑒別方案》(以下簡稱“鑒別方案”)和《固體廢物危險屬性鑒別報告》(以下簡稱“鑒別報告”)進行審查,對全省危險廢物鑒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鑒別流程
(一)一般鑒別。
1.方案論證。
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收到鑒別委托方提交的鑒別方案后,組織3名以上專家(包括環境管理、相關行業和分析檢測等方面)對鑒別方案進行審核論證。鑒別方案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作為開展具體鑒別工作的技術依據。
2.采樣檢測監督。
為確保鑒別機構嚴格按照經審核論證的鑒別方案開展采樣和檢測工作,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在收到采樣計劃后,安排人員對采樣過程進行監督,也可通知當地區縣*代為監督。主要監督鑒別機構的采樣和送樣過程,包括:采樣過程是否平行采樣、是否全過程視頻記錄;采樣位置、頻次、工況是否與鑒別方案相符;由多個檢測機構承擔鑒別檢測時,是否同時采樣并各自留存備份樣品等;送樣過程是否由專業采樣人員送樣,樣品標識是否清晰完整,樣品保存是否符合規范等。
3.報告審核。
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收到鑒別委托方提交的鑒別報告后,組織專家對鑒別報告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反饋鑒別委托方,同時抄送市*和鑒別委托方所在地區縣*。
(二)涉案危險廢物認定和鑒定。
1.《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根據《人民*、人民檢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十三條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機關根據案件筆錄、環境影響報告等資料,直接出具認定意見。除市環境行政總隊案件可委托市固管中心出具認定意見,其他案件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予以協助,不再審查。
2.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應根據《人民*、人民檢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十四條規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具體可查詢“國家司法鑒定名錄網”,出具鑒定意見,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可予以配合。
四、監督管理
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負責對危險廢物鑒別工作進行監督,對鑒別結論存在重大錯誤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信息提交*,向社會公示,并依照規定納入全省社會誠信平臺和環境信用平臺。
附1:相關術語解釋
附2: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流程圖
附1 相關術語解釋
(一)鑒別機構。
是指具有從事危險廢物鑒別能力的專業技術機構。承擔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規標準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出具鑒別報告,并獨立承擔責任。鑒別機構如不具有檢測資質,則應委托有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采樣檢測工作。
(二)鑒別委托方。
是指向鑒別機構提出委托危險廢物鑒別的單位,包括環保部門、企業等。鑒別委托方選擇鑒別機構,與鑒別機構簽訂鑒別委托合同,明確鑒別委托內容、雙方權利責任與義務,并提供危險廢物鑒別所需的相關材料,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完整。
(三)鑒別方案。
是指鑒別機構根據待鑒別固體廢物的產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編制的鑒別工作方案。鑒別方案應由鑒別機構在對材料和現場情況進行分析后,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固體廢物的產生源特性編制,確定被鑒別固體廢物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樣品數。鑒別委托方應將鑒別方案提交市固管中心進行技術審核。
(四)鑒別報告。
是指鑒別機構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5085.7-2007)和檢測結果,對待鑒別固體廢物作出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判斷的書面文件。鑒別報告應包括鑒別過程、檢測情況及鑒別結論,并有鑒別機構名稱、完成時間,以及編制、審核和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檢測結果作為鑒別報告的附件,需加蓋檢測機構質量認證章和企業公章。鑒別委托方應將鑒別報告提交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技術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