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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工程科學與綜合交叉”實施細則發布
2024年09月30日 09: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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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中國工程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工程科學與綜合交叉”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此舉標志著我國在推動工程科學與多領域交叉融合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化工儀器網 標準發布】9月29日,中國工程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工程科學與綜合交叉”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此舉標志著我國在推動工程科學與多領域交叉融合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細則》明確了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的總體目標、組織管理、資金使用、項目管理及績效評估等方面的具體操作細則,旨在規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管理,提高科研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具體《細則》內容如下: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工程科學與綜合交叉”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科技委決策部署,加強和規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的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和程序,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由中國工程院作為主責單位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工程科學與綜合交叉”重點專項(以下簡稱“重點專項”)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國工程院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作用,引領工程科技創新,加快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為國選題、為國立項、為國攻關,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設中需要解決的和能夠引領未來工程建設發展的關鍵核心科學問題,堅持需求導向、目標導向、問題導向。
第四條 中國工程院負責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對重點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專業機構受中國工程院委托,具體承擔項目管理工作。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重點專項管理全流程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中國工程院是重點專項的主責單位,教育部、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是重點專項的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六條 中國工程院作為主責單位,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一)強化國家高端智庫職能,堅持為國選題、為國立項、為國攻關,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設中需要解決的和能夠引領未來工程建設發展的關鍵核心科學問題,編制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負責項目立項批復、審核重大調整事項及批復、向項目牽頭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三)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指導專業機構按年度編制重點專項執行情況報告,加強制度建設,規范保密等工作責任體系;
(五)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
(六)建立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跨部門協調保障機制,做好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及成果轉化應用情況跟蹤評價,推動重點專項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應用。
第七條 工作組成員單位通過跨部門協調機制,共同推動重點專項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開展重點專項組織管理工作,凝練提出“工程科學與綜合交叉”領域重大研發需求;
(二)參與重點專項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編制;
(三)參與重點專項年度與中期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等;
(四)為專項組織實施提供協調保障支撐,加強對所推薦單位承擔任務、資金使用等情況的管理與監督;
(五)做好相關政策、規劃、標準及重大工程等與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銜接,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范。
第八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任務委托協議,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跟蹤研判,持續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
(二)根據管理制度和中國工程院要求,制定符合重點專項特點的管理工作方案;
(三)支撐編制重點專項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四)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組織開展項目評審,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等立項工作;
(五)組織開展項目資金撥付、中期檢查、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過程管理工作;
(六)按程序對項目調整事項進行審核論證,并對除重大調整外的項目調整進行批復;
(七)按要求報告重點專項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接受監督;
(八)在主責單位指導下,做好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及成果轉化應用情況跟蹤評價,促進重大成果產出和應用推廣;
(九)加強對參與項目管理活動各類專家的指導與監督,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支撐具體項目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對項目任務目標實現、資金合規使用與管理等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按進度高質量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安全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和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正確使用、調劑、管理項目資金;
(七)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八)加強項目課題間的組織協調。積極推動落實課題研發任務,督促和協助項目負責人定期組織課題間的協調,做好課題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十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應強化法人責任,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課題任務須接受項目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牽頭單位負責。
第三章 機構設置
第十一條 設立重點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中國工程院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組長,中國工程院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統籌重點專項整體規劃、戰略布局和管理實施。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下設中國工程院重點專項工作專班,具體職責包括制度起草、協調對接、項目監管、支撐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對領導小組負責。
第十三條 中國工程院組建具有廣泛覆蓋性、領域代表性、年齡結構合理、體現綜合交叉的重點專項指南編制專家組,包括總體專家組和領域專家組。在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重點專項指南編制工作。專家組組成應充分體現學科領域的交叉性,覆蓋重點專項任務研究領域,并包括實施方案編制組專家和中青年專家等。重點專項嚴格實行專家回避制度,參與本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編制和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工作的專家組成員不得申請本重點專項項目。中國工程院各學部要認真研究重點專項工作,為指南編制提供技術和人員支持,并將專項工作納入學部年度重點工作。
第十四條 總體專家組負責研究提出指南編制具體要求、工作安排和進度計劃,對領域專家組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對各領域指南進行統籌把關。領域專家組依據相關要求,啟動編制工作,結合征集的指南建議,完成各領域年度指南編制任務。
第十五條 總體專家組組長對指南編制工作負總責,各領域專家組組長對本領域的指南編制工作負總責,主持協調本領域組的日常工作;專家組各成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保密義務,秉持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原則,依照組長的協調安排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專家組通過召開全體會議、專題會議或書面審議等方式研究決定重要事項,由組長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員出席為有效,形成會議紀要。依據指南編制要求變化以及專家履職盡責情況,原則上每年對三分之一專家組成員予以動態調整。
第四章 項目指南編制與發布
第十七條 指南編制工作應體現面向國家戰略需求的重大工程的基礎科學問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強化前瞻性、引領性布局,體現工程學科與綜合交叉。指南應充分遵循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避免交叉重復,明確形式審查條件和項目遴選方式。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具體原則是:
(一)常態化開展重點專項相關的戰略咨詢研究。指南編制工作與科技戰略咨詢研究工作深度融合,結合重大咨詢項目,開展選題征集與凝練;
(二)充分征求有關部門、企業在重大工程中存在的迫切需求,在關系國家未來競爭力和長遠發展的基礎前沿領域,開展綜合交叉的科學問題研究;
(三)項目申報指南與第三方科技評估結果結合,聚焦關鍵核心技術領域開展基礎性戰略性研究;
(四)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項目遴選方式,主要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項目牽頭單位。對于組織強度要求較高、行業內優勢單位較為集中或典型應用示范區域特征明顯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擇優等方式遴選項目牽頭單位,但須對申報單位的資質、與項目相關的研究基礎以及配套資金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八條 發布指南時應明確本批指南國撥經費限額,每項任務的擬支持項目數、單位申報資質、配套資金要求、形式審查條件等。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其中網上填報受理期不少于30天)。
第十九條 中國工程院會同相關部門(單位)以實施方案為依據,聚焦工程科技領域重大戰略任務,組織編制重點專項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主要工作流程是:
(一)領導小組提出項目指南編制總體要求;
(二)工作專班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發布選題建議征集通知;
(三)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及重點專項實施方案任務部署,由各領域專家組結合征集的選題建議研究編制指南初稿;
(四)指南初稿提交至工作專班和總體專家組進行形式審查及內容審查;
(五)各領域專家組依據反饋意見修改后形成指南討論稿,提交總體專家組會議審議,報院黨組審核通過后,向有關部門書面征求意見;
(六)工作專班組織專家組根據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指南查重稿,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指南進行查重;
(七)工作專班組織相關領域專家組對查重結果開展研判,將反饋意見提交總體專家組會議決議,并形成指南建議稿;
(八)指南建議稿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九)指南發布稿(報批稿)報院黨組審核批準后正式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章 項目申報、評審及立項
第二十條 重點專項綜合運用公開競爭、定向擇優、定向委托等多種項目遴選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優選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可采取“揭榜掛帥”、“賽馬制”、“鏈主制”、青年科學家項目等新型組織模式,通過第三方測試、真實應用場景考核等方式,推動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項目組織實施績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項目申報書。
第二十二條 多個單位組成申報團隊聯合申報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項目下設課題的,也應同時明確課題承擔單位。
第二十三條 境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可根據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項目申報;受聘于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
第二十四條 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課題)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工作時間等符合指南要求。項目(課題)負責人及研發骨干人員按相關規定實行限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專業機構按照申報指南和形式審查要求對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工作,將審查結果報中國工程院備案,并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申報者反饋。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申請,按形式審查不通過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專業機構應制定年度項目評審工作方案,并報中國工程院審核。依照評審工作方案,組織專家采用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評估等方式開展評審。
第二十七條 項目評審專家應是在工程科技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通過國家科技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立項評審專家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
第二十八條 為確保合理的競爭度,對于非定向申報的單個指南方向,若申報團隊數量不多于擬支持的項目數量,該指南方向將由指南編制專家組和中國工程院審核研判。針對研判后繼續啟動項目評審立項程序的指南方向,提高評審立項標準;針對研判后不適宜開展評審立項的指南方向,擇期重新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發布。
第二十九條 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和評審結果,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報中國工程院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三十條 中國工程院對項目立項程序的規范性、擬立項項目與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審核,嚴格審核把關,重點加強對申報團隊能力的評價,確保立項情況與指南任務目標相符,報院黨組審定。專業機構根據中國工程院審核意見,確定擬立項項目清單,并按要求對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中國工程院對擬立項項目下達立項批復,并組織專業機構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也應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項目(課題)任務書應以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意見和立項批復為依據,突出績效管理,明確考核目標、考核指標、考核方式方法,并履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的要求及義務。
第三十二條 專業機構按任務書約定、項目實施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向項目牽頭單位撥款。
第六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牽頭單位執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按照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過信息系統向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中須作出調整的,按照以下調整流程執行。
(一)變更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項目預算總額調劑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提出調整建議,報中國工程院審核批復。專業機構也可根據項目年度、中期檢查等情況直接提出調整意見,報中國工程院審核批復;
(二)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實施周期、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課題間預算調劑等重要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審核批復,并報中國工程院備案;
(三)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審核批復,并報專業機構備案,專業機構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執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專業機構應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各項目應形成中期執行情況報告,配合開展中期檢查。專業機構在開展中期檢查的基礎上,形成本年度中期檢查情況報告并報中國工程院備案。具有明確應用示范目標的項目,專業機構可邀請中國工程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共同開展中期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2個月內完成綜合績效評價材料準備,項目下設課題的,應組織完成課題績效評價,并通過信息系統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滿6個月內,中國工程院指導專業機構依據項目任務書和有關要求分類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專業機構制定年度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報中國工程院審核,并根據評價結果形成本年度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報告報中國工程院備案,由中國工程院向項目牽頭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嚴把項目驗收關。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綜合績效評價;
(二)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按不通過綜合績效評價處理;
(三)提供的綜合績效評價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按不通過綜合績效評價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按原渠道上繳項目結余中央財政資金,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牽頭單位暫停3年本重點專項申報資格。
第四十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牽頭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6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由專業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報中國工程院審核批復。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四十一條 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簽署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專業機構應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中國工程院批復后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 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法規變化等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情況;
(七)項目任務書規定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撤銷或終止項目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專業機構核查報中國工程院批準后,依規完成后續相關工作。
第七章 重點專項管理和總結驗收
第四十二條 工作專班組織專業機構梳理匯總項目執行情況,形成重點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經中國工程院審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科技部。
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工作專班組織專業機構編制重點專項實施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報院領導審定后,報送科技部。
第四十三條 重點專項執行期間,由于形勢變化或實施需要,需對重點專項主要任務(含概算)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重點專項執行的,經院黨組審批后,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按程序報批。
第四十四條 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后,專業機構應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報中國工程院。工作專班在此基礎上組織對重點專項的目標實現程度、任務布局合理性、組織管理水平、效果與影響等做出全面總結。重點專項實施情況總結報告于專項執行期結束6個月內報送科技部。
第四十五條 加強重點專項的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重點專項項目及其成果,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六條 重點專項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專利申請按規定聲明重點專項項目信息。
第八章 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 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鼓勵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
第四十八條 通過前補助、后補助、“里程碑”撥款等方式對具體項目分類支持。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九章 監督與評估
第四十九條 建立全流程、多層次的監督評估體系,夯實各監督主體責任,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并將其嵌入重點專項管理全過程。
第五十條 監督評估工作應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相關制度規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和放管服要求組織開展。接受監督評估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
第五十一條 中國工程院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監督評估。包括對年度立項、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等開展日常監督評估;對重點專項的目標實現、成果產出、轉化應用等進行檢查核驗和評估評價;對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還包括對項目立項的規范性、公正性等進行監督;對重大項目執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督促整改,對存在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按要求組織相關責任主體報送項目管理和實施進展情況;加強對相關數據的匯總、審核、把關等。明確當年監督評估的范圍、重點、時間、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復。
第五十二條 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對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調整和資金使用、實施績效等情況行評估監督;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對參與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等評審專家履職盡責情況監督評估;配合做好專項的監督評估。專業機構通過年度報告、中期檢查等方式,對具體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落實、項目執行、計劃調整、資金使用、實施績效等進行監督;對涉及所管理具體項目評審、立項、項目實施、驗收考核等過程管理相關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配合做好相關處理意見的跟蹤落實,督促整改;對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報告中國工程院。
第五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的第一責任主體,對所承擔項目任務落實、資金使用和參與單位情況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在單位內部以適當方式公開相關信息,加強內部監督。
第五十四條 專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義務,廉潔自律,不得擅自對外提供重點專項相關信息,自覺接受中國工程院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和地方處理。
加強與審計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重點專項即將達到或已經達到執行期限時,應責成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在此基礎上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總體績效評估,對重點專項的目標實現程度、任務布局合理性、組織管理水平、效果與影響等做出全面評價。
第五十六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在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存在執行不力的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倒查各責任主體,逐級問責。對有違規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牽頭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執行、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紀錄;對有違規行為的專業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建立監督工作應急響應機制。發現重大項目執行風險、接到重大違規違紀線索、出現項目管理重大爭議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進行調查核實,或責成專業機構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和建議。
監督工作應當形成監督結論和意見,及時向相關部門或專業機構反饋。對于需進一步改進完善項目管理或組織實施工作的,應提出明確建議或要求,責成相關專業機構及時核查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態環境、公共秩序、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帶來倫理風險挑戰的科技活動,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科技倫理審查的其他科技活動,按照科技倫理審查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平臺統一的監督評估系統,實現監督評估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各類監督檢查數據及時匯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詢、可申訴、可追溯,為重點專項及其項目管理和監督評估提供支撐。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涉及資金管理使用等事項,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中國工程院負責解釋。
素材來源:中國工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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