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到2025年新制定物聯網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30項以上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 物聯網作為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正逐漸成為全球競爭的焦點。我國高度重視物聯網的發展,將其納入國家戰略,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以扶持。然而,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物聯網領域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其中之一便是標準化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近日聯合印發了《物聯網標準體系建設指南(2024版)》(以下簡稱《指南》),旨在扎實推進《新產業標準化領航工程實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強標準工作頂層設計,引領物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
《指南》明確提出了到2025年的具體目標:新制定物聯網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30項以上,引導社會團體制定先進團體標準,加強標準宣貫和實施推廣,并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10項以上,以加快形成引領物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
物聯網作為以感知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實現人、機、物泛在連接的基礎設施,在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建設制造強國和網絡強國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物聯網產業快速發展,已形成龐大市場規模,在技術創新突破、行業融合應用、產業生態培育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然而,隨著新興技術的持續演進和行業應用的融合發展,完善物聯網標準體系,推動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物聯網產業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指南》,物聯網標準體系被劃分為基礎標準、技術標準、建設運維標準和應用標準四個部分。基礎標準涵蓋了術語與分類、架構、標識、測評、安全可信、管理等標準;技術標準則包括感知技術、網絡與通信技術、數據處理技術、融合技術、射頻與電磁兼容技術、邊緣計算技術、物聯網操作系統、數字孿生技術等標準;建設運維標準涉及規劃設計、部署實施、運行維護等標準;而應用標準則結合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產業發展特點,提出了面向各行業的物聯網應用指南。
在組織實施方面,《指南》提出了多項具體措施。首先,要充分發揮標準化技術組織、產業技術聯盟等平臺作用,加強跨行業、跨領域的多標委會技術協作,共同構建先進適用的物聯網標準體系。其次,建立物聯網科技項目與標準化工作聯動機制,在科技項目中強化標準核心技術指標研究,及時將先進適用科技創新成果融入標準。同時,建立物聯網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標準,保證標準的適用性。此外,還將加快物聯網國際標準轉化,提升國內和國際標準關鍵指標的一致性程度。
此次《物聯網標準體系建設指南(2024版)》的印發,標志著我國物聯網標準體系建設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通過完善標準體系,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我國物聯網產業有望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更加有利的位置,為新型工業化和制造強國、網絡強國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關注本網官方微信 隨時閱讀專業資訊
- 國自然發布《完善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研究》指南 2024-11-28 14:50:36
- 日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管理科學部發布《2024年第4期應急管理項目<完善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研究>申請說明》。
- 2024年第四批擬兌付的上海市科技創新券(儀器類)名單公示 2024-11-28 13:53:11
- 依據《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2024年第四批擬兌付的上海市科技創新券(儀器類)名單已經公示,公示期為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
- 共計549項!浙江省2025年度“尖兵領雁 X”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清單 2024-11-28 13:42:31
- 近日,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正式公示了2025年度“尖兵領雁 X”科技計劃擬立項清單。
- 工信部:655項行業標準及6項行業標準外文版報批公示 2024-11-28 11:01:28
-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示一批行業標準,根據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已完成655項行業標準及6項行業標準外文版的編制工作。
- 浙江省首個新型數字化智能變電站正式投運 2024-11-28 10:37:34
- 2024年11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靖江街道迎來了一個里程碑式的時刻——浙江省首個新型數字化智能變電站,110千伏雷東變電站,正式投入運行。
版權與免責聲明
- 凡本網注明“來源:化工儀器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化工儀器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化工儀器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 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化工儀器網)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