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
《辦法》中明確,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辦法》提出,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辦法》還明確,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同時,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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