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繼續對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近日,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2023年第41號),對符合規定的研發機構(包括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將繼續全額退還增值稅。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我國近年來一直實施的針對研發機構的稅收優惠。該政策一方面減少了研發機構的儀器設備采購成本,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另一方面將優惠對象限制在國產設備,也有助于國產儀器設備擴大市場份額,支持了國產儀器行業發展。
此前,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明確91號公告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第41號公告將期限再次延長至至2027年12月31日,與之前的延期相比,本次延期時間更長。
第41號公告明確了適用該稅收政策的研發機構的范圍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同時要求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此外,公告還明確了享受該稅收政策的國產設備應屬于公告附件《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具體包括實驗室環境、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實驗室專用設備、計算機工作站及大中型計算機等四類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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